1.监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,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监督工作,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2.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,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,监考人员在进入考场后,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座位就坐,并将无关的物品如笔记、书籍、手机、通讯工具等关闭并集中存放,然后宣读考场纪律,同时核对放在桌面上的学生证(身份证)是否与本人相符,并清点人数。
3.监考人员要按时开考,在密封卷开拆前,向全体考生展示密封卷完好情况,然后按顺序分发试题和答题纸、草稿纸,并核实分发情况,多余试卷一律收回。监考人员要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专业、班级、学号、姓名,但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。
4.在考场内,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单独交谈。对试卷内容、题意,监考人员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暗示,却因字迹印刷不清,可当众说明。
5.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,监考人员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,按旷考处理。要求学生在开考30分钟内以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允许交卷离开考场。
6.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。传呼机、手机带入考场前应关闭;在考场内不得阅读书籍、报刊、杂志,不得备课、批改作业或批阅试卷;不得随意离开考场;不准吸烟、聊天谈笑、打瞌睡;应始终保持考场前后有人。若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7.在考试中,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,应对其做口头警告,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,要当即没收其考卷和物证、记载考生姓名、班级、作弊情节等,令其退出考场,停止其本门课程的考试,并如实记载在《考场情况登记表》中。
8.监考人员要按时结束考试,不得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,如确需延长考试时间,必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9.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,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可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,考试时间一到,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立即停笔,并要求学生起立,将答卷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,在监考人员收回试卷,清点试卷份数后,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。如发现试卷缺少,应迅速追查并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。
10.监考人员收好答卷后,应将试题纸、答题纸、草稿纸核对无误后,装入试卷袋,装订并密封试卷,如实填写《考场情况登记表》,并与试卷袋一起交至直属教学单位或教务处保存。
11.监考人员如给考生以暗示、启发、协助考生作弊以及对考试违纪、作弊隐瞒不报者,经查实后应严肃处理,取消监考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12.监考人员一旦排定,不得擅自调换或请他人代替监考,更不允许请学生代替监考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,须报教务处批准,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13.如遇考场安排冲突,监考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,妥善解决,不得影响考试。